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审议通过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会员管理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实现会员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生物材料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及《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也是学会活动的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会员的类别与入会资格及程序
第三条 会员类别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和外籍会士。
第四条 入会条件
承认学会“章程”,符合学会会员条件,可申请加入学会。
(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本科三、四年级学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二)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现任或曾经担任学会理事、监事、各分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自动成为学会高级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吸收: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显著成绩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等技术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学会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人员(备注: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级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名完成人);
(四)会士:热心我国生物材料事业发展,对生物材料专业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会士是本会最高级别会员,是本会会员的终身最高荣誉称号。
(五)外籍会员:在生物材料领域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六)外籍会士:与我国友好,对生物材料专业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与生物材料科学或产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检测检验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联系人代表单位与学会联系并参加学会工作。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会会员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成为学会学生会员或普通会员。
(二)高级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会会员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学会秘书处负责初审,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对高级会员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即成为学会高级会员。
(三)会士:根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士条例》规定,会士候选人由不少于2名(含2名)提名人提名或符合规定条件直接产生,填写《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士申请表》;学会秘书处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候选人;学会会士评审委员会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缴纳会费,即成为学会会士。
(四)外籍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会会员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核准后,按规定缴纳会费,即成为学会外籍会员。
(五)外籍会士:根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士条例》规定,会士候选人由不少于2名(含2名)提名人提名产生,填写《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士申请表》;学会秘书处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候选人;学会会士评审委员会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核准,按规定缴纳会费,即成为学会外籍会士。
备注:军队人员申请入会必须提交《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备注: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龄5年及以上,年满65周岁的男性、60周岁的女性会员(不含理事)可免缴会费。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依据学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7.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条 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生成学会电子会员证。
第十二条 学会会员可申请加入多个合法成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同时具有多重会员身份,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的奖励
对于严格执行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会员的处罚
(一)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处罚: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2.其言行违反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对学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二)根据当事人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或开除会籍等处罚,处罚意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六条 所有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原则上会员会费每届(四年)一次交齐。
第十七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学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于2022年9月3日由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上级规定不符合之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