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学会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监事会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工作的机构。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力、义务、产生办法和规范监事会工作,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产生办法及任期

1、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监事长。可聘监事会秘书1人。

2、监事长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4、监事会成员中,除监事长主持并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外,其余4位监事分工负责监察学会各机构的活动。4位监事,1人负责监察理事会活动,1人负责监察秘书处活动,1人负责监察各分支机构活动,1人负责监察各工作委员会活动。

第三条 监事资格

1、监事必须是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学生会员不担任监事)。

2、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3、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4、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5、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选举

1、监事参选无类别限定。

2、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不超过1人。

3、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到场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监事。

4、选举生效和上任:

(1) 选举结果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后当即宣布,无异议后,选举结果生效,由秘书处负责制作聘书,加盖学会公章。

(2) 监事会上任时间和理事会上任时间同步。

5、监事缺额时的增补

如监事长届中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长继任。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工作范围和工作规则

1、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监督理事长是否履行了作为理事长的职责和义务,监督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3、监事长本人或指派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监事须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合法等。当参加会议的监事发现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或程序时,有权当场向主持人提出纠正要求,并将纠正要求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4、监事会可根据学会的规章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第七条规定。

5、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监事会的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7、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书面向会员代表报告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监督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对学会机构的制约措施

1、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机构或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2、监事会可对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分会有违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做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可就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分支机构的处罚动议。

3、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分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建议。

4、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申诉被受理后,则提请作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

第八条  监事约束条款

1、监事一年内未按要求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时,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2、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3、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4、如会员认为监事长或监事会未能按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联署5名及以上会员向理事长(会长)提出处罚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附 则

1、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执行。本条例由监事会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