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