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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9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团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结合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业分会)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承担。分支机构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随着生物材料的发展,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拟建立的分支机构其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分支机构不重复;

2.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5.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6.有一定的影响力,能为学会发展一定规模的会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1.分支机构发起人(自然人或团体)向学会提交《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拟挂靠单位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他相关材料。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2.经学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可以考虑设立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3.常务理事会审议认为可以考虑设立的,列入全体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正式表决。如通过则同意设立;如任一环节审议未获通过,需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4.学会正式行文对分支机构成立申请批复。

5.分支机构根据批复,完成筹备组建工作,将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

6.分支机构应在批复后的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成立资格。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的委员名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等),提交《分支机构委员备案表》报学会备案。

7.学会向分支机构颁发分会牌匾,并向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颁发聘书。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程序:

1.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不连任、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届满)不不超过70岁。换届前应提前3个月向学会提交《分支机构换届申请表》、分支机构换届方案、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2. 换届材料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由学会正式行文对其换届申请批复,即可召开换届大会。

3.在新一届机构中,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4.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换届会议纪要、《分支机构委员备案表》报本会审核后,学会向新一届分支机构颁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颁发聘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秘书长变更,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人,秘书长1人,秘书1-2人。分支机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其发展的个人会员人数的20%,最多不超过60人。综合性强或代表面广的分支机构,当个人会员超过400人时,经向学会申请批准后,可将委员人数扩增到会员总数的15%,最多不超过90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总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委员会任期每届4年。

第十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的委员单位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其委员应由该专业领域中有较深学术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专业会员组成。委员构成应兼顾学科带头人代表性、地区分布、企业类型(国企、民企、合资等)等各方面因素。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3.工作作风民主;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6.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届满)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届满)不超过62岁;

7.同一专家不得同时在两个分会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8.分会的主任委员由本会的理事担任。

第十二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设名誉职务。名誉委员与名誉主任委员应为对本分支机构做出过贡献的资深专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一)届中增补委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原始规模的1/5。

(二)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并报学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委员的职务: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

3.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学会提出。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学会商议,再经分支机构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须由委员会内部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必须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章 关于会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义务和责任为学会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分支机构原有的和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由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不含学会已有的单位会员和直接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其80%会费用于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不少于5家。

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归学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须按《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分支机构原有的未纳入学会会员系统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补交上述材料,履行上述程序。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分支机构由学会颁发牌匾,用章须按《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印章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学会印章。使用学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经学会核准后用章。分支机构不经学会核准、盖章的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授权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认真贯彻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学会秘书处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学会秘书处的工作,完成其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学会提供每次活动的通知、纪要(总结)和论文集等相关资料,学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凡分支机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书刊资料应送学会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按要求向学会报送年度总结、综合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第二年工作计划等;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2.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发展的初始个人会员不低于100人,每年发展个人会员数量应有一定增长;

3.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新技术推介、专业技术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

4.参加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工作会议;

5.完成学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6.鼓励分支机构与地方学会加强联系、与其他全国学会及其相关分支机构加强联系,并联合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学会年会筹备工作,积极承办学会年会分会场。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总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授牌、颁发证书、评比授奖等。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变更分支机构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确需变更的须依以下情形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和秘书处所在单位变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学会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学会审核后批准。

分支机构届中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须经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后,向学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聘用。

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变更须报备学会。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遵循学术诚信规范,倡导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2.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换届;

3.对照第七章“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专业分会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考核。

当年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报请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二级分会评估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有违反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及《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者,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参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收支业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独自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要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根据学会实际情况,分支机构个人会员会费收入归学会所有、单位会员会费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的80%用于其业务开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生物材料学会。